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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6日     
      襄阳九中2015届高考成绩再创历史新高!达本科以上25人,本科上线率21%,过省线142人,过省线率达96%。在文理、艺术、体育和技能高考等方面全面丰收,再创特色教育新奇迹。 ●文理科:上二本线2人,三本线2人,过省线率93%。 ●艺术:上本科线15人,过省线率100%。 ●体育:上本科线4人,过省线率100%。 ●技能高考:上本科线2人,过省线率100%。                                     附:襄阳九中2015届高考上本科线优秀学子名单 类别 优秀学子 艺术本科(15人) 王亚月、王文玲、赵芸芸、李晚青、张婉琳、 刘慧贤、伍雅欣、龚明月、尚静康、刘淑怡、 郭劲松、李心语、郭秋宏、刘樱可、刘珺琪 体育本科(4人) 谢文俊、韩文豪、彭惠惠、常武恒 文理本科(4人) 武佳伟、吴齐、张燕、毕金云 技能高考本科(2人) 许梦银(学前教育)、汪梦雪(学前教育)招生热线:13207245313     联系人:宋老师
2015年06月21日     
      襄阳市旅游服务(幼儿师范)学校是市教育局直属的市级示范学校,它是在原襄阳九中幼师专业基础上成立的一所省级重点中专,累计为国家培养了几千名学前教育专业人才,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100%,主要分布于襄阳为300余所幼儿园并遍及全国各地,涌现了一大批优秀幼儿教师、贡献突出的幼儿园园长。现幼师专业在校生达800余人,2013年被教育局指定为全市幼儿园园长和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的业务指导单位(襄教【2013】6号文件)。是襄阳地区及鄂西北办学实力最强的培养幼儿教师的专业学校。      学校拥有先进齐备的教学设施:计算机150余台、可容纳50人上课的钢琴房2个、独立钢琴房10个、音乐室4个、舞蹈室3个、美术室2个、形体训练室2个、旅游模拟操作室2个。学校拥有优秀的专业教师队伍:如“唱响襄阳”评委谌红老师、“舞动襄阳”评委樊有红老师等。学校开设有幼师(学前教育)和旅游两个专业,欢迎广大应届或往届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大学毕业生来我校学习。      选择“襄阳幼师”,成就阳光未来!       一、科目及课程设置: 专业 学制 招生 人数 课程设置 招生 对象 招生条件 培养 目标 学前 教育 3年 250人 开设音乐、舞蹈、表演、节目主持、琴法、美术、手工、教育学、心理学、幼儿活动教程及有关教学法等。同时开设语、数、外、计算机课程 应届初中 毕业生 1、有音乐、舞蹈方面爱好 2、有责任心和爱心 3、喜欢小朋友 1、对口升大学;2、市区幼儿园教师 1年 50人 开设声乐、器乐、表演(影视表演、艺术表演)、舞蹈、教育学、心理学、节目主持、美术、计算机基础课等课程 高中或大学毕业生 1、有音乐、舞蹈方面爱好 2、有责任心和爱心 3、喜欢小朋友 1、对口升大学;2、市区幼儿园教师 艺术表演 3年 40人 开设音乐、器乐、表演(影视表演、艺术表演)、舞蹈、节目主持、美术、文化基础课、计算机基础课等课程 应届初中 毕业生 1、有音乐、舞蹈、。表演特长 2、男1.7以上;女1.6米以上形象好 参加艺术生高考 旅游商务 3年 100人 旅游概论、餐饮服务与管理、前厅服务与管理、客房服务与管理、康乐服务与管理、调酒、菜点酒水知识、礼貌礼节、酒店服务英语、形体训练、计算机应用基础、文化基础课等课程 应届初中 毕业生 1、男1.7以上;女1.6米以上形象好 2、性格开朗大方 1、对口升大学; 2、各旅行社、大型酒店 导游与旅行社管理 3年 100人 旅游概论、旅游地理、全国导游基础知识、湖北导游基础知识、导游业务、旅游职业道德、旅游政策与法规、旅行社经营管理、景点景区经营与管理、礼貌礼节、旅行社英语、旅游心理学、文化基础课等课程 应届初中 毕业生 1、普通话比较好 2、语言表达能力与沟通能力较强 1、对口升大学; 2、旅行社、大型酒店 技能高考班 3年 100人 语、数、外、计算机及相关全国普通技能高考课程 应届初中 毕业生 中考成绩在200分以上 参加高考 上大学 客户信息服务 3年 50人 普通话语音训练、客户心理与沟通技巧等专业课及文化课 应届初中 毕业生 普通话基础比较好 呼叫中心 计算机网络技术 3年 50人 计算机网络基础、flash动画、设计制作等专业课及文化课 应届初中 毕业生 爱好计算机 计算机网络管理与营销 二、学籍管理及相关待遇:   普通中专学生同我市中专学生一样在市教育局办理录取手续,学生毕业时颁发全国统一中专文凭,学校实行封闭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及学习。 三、收费:    1、学校严格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是襄阳地区同类学校收费最低的学校。    2、对父母双方下岗、家庭困难、品学兼优者,录取时可酌情减免部分费用。 四、报名办法:   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在中考志愿表中填报我校(凡填报第一志愿者优先录取),也可在中考结束后带中考成绩通知单或初中毕业证直接到我校招生办报名,学校代码见市教育局公布。 五、学校地址:樊城区风华路30号(空军四七七医院旁),10、13、14、25、26路均可到达。 联系电话:13207245313   联系人:宋老师 附:襄阳市幼儿师范学校宣传片 http://www.xf9z.com/News_View.asp?NewsID=506
2015年06月21日     
      一、学校简介:       襄阳市第九中学位于樊城区风华路(解放军477医院旁),是襄阳市教育局直属重点高中,市级示范学校。学校教职工150余人,其中省特级教师2人,“隆中名师”2人,省市级学科带头人5人,骨干教师12人,高级教师31人,具有研究生学历36人。学校图书馆藏书5万余册,有图书阅览室3个,电教室3个,标准理化生实验室和音乐、舞蹈、美术室等,教学设施齐全。       学校积极倡导“以德服人,以爱育人,以文化人,以情动人”和“人人可教,皆可成材”的育人思想,在小班化、标准化、人本化前提下积极开展高效课堂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学生在低起点上的成人成材培养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无数中低等成绩学生在这里实现了自己的大学梦。近年来,文理等普通高考成绩逐年攀升,尤其在美术、音乐、舞蹈、体育、文化传媒等特长教育领域异军突起、特色鲜明。      学校积极承担和参加国家、省、市大型展演和艺术活动,先后荣获湖北省“黄鹤美育节”优秀组织单位,“湖北省艺术教育先进单位”、“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先进单位”、“襄阳市最佳文明单位”等称号。      选择九中即选择成功!      二、科目及课程设置: 科类 学制 招生 计划 课程设置 培养目标 普通班 3年 250人 按照普通高中教学大纲要求,开设语、数、外、理、化、生、政、史、地等全部高中课程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特长班 体育 3年 40人 文化课与普通班相同,按体育专业生和体育特长生在高考中的不同要求进行全面系统地训练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美术 3年 30人 文化课与普通班相同,另开设素描、速写、水粉等专业课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音乐 3年 30人 文化课与普通班相同,另开设乐理、练耳、试唱、声乐等专业课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舞蹈 3年 30人 文化课与普通班相同,另开设基础训练、民族民间舞蹈、古典舞蹈等专业课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传媒 3年 30人 文化课与普通班相同,另开设播音与主持、广播电视编导、摄影摄像、表演类、舞蹈类、空乘服务类等专业课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三、招生对象:应届初中毕业生        四、学籍管理及相关待遇:        普通高中学生同我市重点高中学生一样在市教育局办理录取手续,学生毕业时颁发高中文凭,学校实行封闭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及学习。高三毕业考不上理想学校根据成绩可免费复读一年。        五、收费:       1、学校严格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是襄阳地区同类学校收费最低的学校。       2、对父母双方下岗、家庭困难、品学兼优者,录取时可酌情减免部分费用。       六、报名办法:       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在中考志愿表中填报我校(凡填报第一志愿者优先录取),学校代码:6009。       七、学校地址:樊城区风华路30号(空军四七七医院旁),10、13、14、25、26路均可到达。        联系电话:13207245313     联系人:宋老师
2015年06月19日     
学校名称 襄阳市第九中学 普通高中――市级示范 襄阳市旅游服务学校(幼儿师范) 职业中专――省级重点 招生代码 6009 0651 2015年招生计划 300人 600人(其中学前教育300人,旅游服务100人,计算机技术50人,呼叫中心50人,技能高考100人) 招生政策 襄教文〔2015〕73号文件 鄂教发〔2015〕3号文件 录取标准 市普高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应、往届初中毕业生 录取要求 填襄阳九中(6009)志愿 填报志愿或持毕业证到校报名 收费标准 学费4050元/生·三年; 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等1000元/生·学期(学期末据实结算) 城区以外免学费,中心城区7200元/生·三年;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等1000元/生·学期(学期末据实结算) 咨询和投诉电话 3278400或3558099
2014年07月05日     
 一、学校简介:       襄阳市第九中学位于樊城区风华路(解放军477医院旁),是襄阳市教育局直属重点高中,市级示范学校 省级重点综余册,学校教职工150余人,其中省特级教师3人,“隆中名师”2人,省市级学科带头人5人,骨干教师12人,高级教师31人,具有研究生学历36人。学校图书馆藏书5万余册,有图书阅览室3个,电教室3个,标准理化生实验室和音乐、舞蹈、美术室等,教学设施齐全。      学校积极倡导“以德服人,以爱育人,以文化人,以情动人”和“人人可教,皆可成材”的育人思想,在小班化、标准化、人本化前提下积极开展高效课堂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学生在低起点上的成人成材培养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无数中低等成绩学生在这里实现了自己的大学梦。近年来,文理等普通高考成绩逐年攀升,尤其在美术、音乐、舞蹈、体育、文化传媒等特长教育领域异军突起、特色鲜明。      学校积极承担和参加国家、省、市大型展演和艺术活动,先后荣获湖北省“黄鹤美育节”优秀组织单位,“湖北省艺术教育先进单位”、“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先进单位”、“襄阳市最佳文明单位”等称号。       选择九中即选择成功! 二、科目及课程设置: 科类 学制 招生 计划 课程设置 培养目标 普通班 3年 350人 按照普通高中教学大纲要求,开设语、数、外、理、化、生、政、史、地等全部高中课程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特长班 体育 3年 40人 文化课与普通班相同,按体育专业生和体育特长生在高考中的不同要求进行全面系统地训练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美术 3年 30人 文化课与普通班相同,另开设素描、速写、水粉等专业课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音乐 3年 30人 文化课与普通班相同,另开设乐理、练耳、试唱、声乐等专业课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舞蹈 3年 30人 文化课与普通班相同,另开设基础训练、民族民间舞蹈、古典舞蹈等专业课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三、招生对象:应届初中毕业生 四、学籍管理及相关待遇: 普通高中学生同我市重点高中学生一样在市教育局办理录取手续,学生毕业时颁发高中文凭,学校实行封闭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及学习。高三毕业考不上理想学校根据成绩可免费复读一年。 五、收费: 1、学校严格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是襄阳地区同类学校收费最低的学校。 2、对父母双方下岗、家庭困难、品学兼优者,录取时可酌情减免部分费用。 六、报名办法: 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在中考志愿表中填报我校(凡填报第一志愿者优先录取),也可在中考结束后带中考成绩通知单或初中毕业证直接到我校招生办报名,学校代码见市教育局公布。 七、学校地址:樊城区风华路30号(空军四七七医院旁),10、13、14、25、26路均可到达。 联系电话:13207245313     联系人:宋老师 附:襄阳市第九中学宣传片 http://www.xf9z.com/News_View.asp?NewsID=506
2014年07月05日     
      襄阳市幼儿师范学校是市教育局直属的市级示范学校,它是在原襄阳九中幼师专业基础上成立的一所省级重点中专,累计为国家培养了几千名学前教育专业人才,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100%,主要分布于襄阳为300余所幼儿园并遍及全国各地,涌现了一大批优秀幼儿教师、贡献突出的幼儿园园长。现幼师专业在校生达800余人,2013年被教育局指定为全市幼儿园园长和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的业务指导单位(襄教【2013】6号文件)。是襄阳地区及鄂西北办学实力最强的培养幼儿教师的专业学校。      学校拥有先进齐备的教学设施:计算机150余台、可容纳50人上课的钢琴房2个、独立钢琴房10个、音乐室4个、舞蹈室3个、美术室2个、形体训练室2个、旅游模拟操作室2个。学校拥有优秀的专业教师队伍:如“唱响襄阳”评委谌红老师、“舞动襄阳”评委樊有红老师等。学校开设有幼师(学前教育)和旅游两个专业,欢迎广大应届或往届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大学毕业生来我校学习。 选择“襄阳幼师”,成就阳光未来! 一、科目及课程设置: 专业 招生 计划 学制 招生 人数 课程设置 招生 对象 培养 目标 学前 教育 学前教育 3年 300人 开设音乐、舞蹈、表演、节目主持、琴法、美术、手工、教育学、心理学、幼儿活动教程及有关教学法等。同时开设语、数、外、计算机课程 应届初中毕业生 1、对口升大学;2、市区幼儿园教师 学前教育 1年 40人 开设声乐、器乐、表演(影视表演、艺术表演)、舞蹈、教育学、心理学、节目主持、美术、计算机基础课等课程 高中或大学毕业生 1、对口升大学;2、市区幼儿园教师 艺术 表演 3年 40人 开设音乐、器乐、表演(影视表演、艺术表演)、舞蹈、节目主持、美术、文化基础课、计算机基础课等课程 应届初中毕业生 参加艺术生高考 导游与旅游商务 旅游 商务 3年 100人 旅游概论、餐饮服务与管理、前厅服务与管理、客房服务与管理、康乐服务与管理、调酒、菜点酒水知识、礼貌礼节、酒店服务英语、形体训练、计算机应用基础、文化基础课等课程 应届初中毕业生 1、对口升大学; 2、各旅行社、大型酒店 导游与旅行社管理 3年 100人 旅游概论、旅游地理、全国导游基础知识、湖北导游基础知识、导游业务、旅游职业道德、旅游政策与法规、旅行社经营管理、景点景区经营与管理、礼貌礼节、旅行社英语、旅游心理学、文化基础课等课程 应届初中毕业生 1、对口升大学; 2、旅行社、大型酒店 二、学籍管理及相关待遇:   普通中专学生同我市中专学生一样在市教育局办理录取手续,学生毕业时颁发幼师中专文凭,学校实行封闭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及学习。 三、收费:    1、学校严格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是襄阳地区同类学校收费最低的学校。    2、对父母双方下岗、家庭困难、品学兼优者,录取时可酌情减免部分费用。 四、报名办法:   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在中考志愿表中填报我校(凡填报第一志愿者优先录取),也可在中考结束后带中考成绩通知单或初中毕业证直接到我校招生办报名,学校代码见市教育局公布。 五、学校地址:樊城区风华路30号(空军四七七医院旁),10、13、14、25、26路均可到达。 联系电话:13207245313   联系人:宋老师 附:襄阳市幼儿师范学校宣传片 http://www.xf9z.com/News_View.asp?NewsID=506
2013年08月02日     
2013年度襄阳市第九中学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经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现将襄阳市第九中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招聘工作人员1名。岗位条件详情见《2013年度襄阳市第九中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后)。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3、有良好的品行,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遵守事业单位工作纪律;      4、有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      5、具有国家承认的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      6、具有应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的;     3、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予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三)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1日。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 报名时间:201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0日    上午9:00—12:00    下午2:30—5:30    (二)报名地点:襄阳市第九中学办公室(办公楼二楼)。    (三)报名办法     1、往届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和学位证以及符合岗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报名手续;应届生持本人身份证、就业推荐表和学生证以及符合岗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报名手续。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1份。     2、近期1寸免冠同版登记相片3张。     3、应聘人员要如实填写《襄阳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表》(一式二份),资格审查通过后列入考试对象。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或参加笔试的研究生缴纳笔试(含报名)费50元。     4、根据鄂人〔2006〕16号等文件规定,‘三支一扶’、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增加5分。请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向招聘单位提供原招录时的报到证、服务合同、服务单位所在地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服务证明(书),以及本人年度考核等相关证明材料及相应的复印件。截止月日(与报名时间相同)仍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加分。     5、报考人员必须持第二代身份证报名。     6、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     四、考试办法     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相同岗位既有本科学历报名人员又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报名人员,均参加笔试。    (一)笔试     1、笔试科目     测试与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岗位计划招聘人数和参加笔试人员数之比应达到1:3。     2、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考生参加笔试时,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二)面试     1、根据考试情况,划定笔试合格线。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岗位计划招聘人数和面试人数之比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2、面试具体时间、地点由襄阳市第九中学负责通知考生,考生领取《襄阳市201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通知书》,缴纳面试费50元。     3、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综合素质和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面试实行说课、讲课和回答问题相结合的方式。   (三)成绩计算     按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计算总成绩。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情况划定总成绩合格线。    (四)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查询请登陆:     襄阳市第九中学网站:http://xf9z.com     五、拟聘人员确定、聘用和待遇    (一)考核、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对在合格线以上人员,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应聘人员数之比1:1的比例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和体检。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出现考核、体检不合格或者考生自愿放弃情形的,依据此次考试总成绩在合格分数线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二)拟聘用人员确定及公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市第九中学对拟聘用人员取得的毕业证、学位证和人事档案等原件进行审核后统一在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xf12333.cn)上进行公示。拟聘用人员在公示期间被发现并查证核实确有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取消聘用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填写《襄阳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人事手续,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咨询电话:0710-3278400,监督电话:0710-3607160      附:1、《2013年度襄阳市第九中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           2、《襄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襄阳市第九中学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2013年06月13日     
    襄阳市幼儿师范学校是市教育局直属的市级示范学校,它是在原襄阳九中幼师专业基础上成立的一所省级重点中专,累计为国家培养了几千名学前教育专业人才,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100%,主要分布于襄阳为300余所幼儿园并遍及全国各地,涌现了一大批优秀幼儿教师、贡献突出的幼儿园园长。现幼师专业在校生达800余人,2013年被教育局指定为全市幼儿园园长和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的业务指导单位(襄教【2013】6号文件)。是襄阳地区及鄂西北办学实力最强的培养幼儿教师的专业学校。     学校拥有先进齐备的教学设施:计算机150余台、可容纳50人上课的钢琴房2个、独立钢琴房10个、音乐室4个、舞蹈室3个、美术室2个、形体训练室2个、旅游模拟操作室2个。学校拥有优秀的专业教师队伍:如“唱响襄阳”评委谌红老师、“舞动襄阳”评委樊有红老师等。学校开设有幼师(学前教育)和旅游两个专业,欢迎广大应届或往届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大学毕业生来我校学习。     选择“襄阳幼师”,成就阳光未来!       一、科目及课程设置: 专业 招生 计划 学制 招生 人数 课程设置 招生 对象 培养 目标 学前 教育 学前教育 3年 250人 开设音乐、舞蹈、表演、节目主持、琴法、美术、手工、教育学、心理学、幼儿活动教程及有关教学法等。同时开设语、数、外、计算机课程 应届初中毕业生 1、对口升大学;2、市区幼儿园教师 学前教育 1年 40人 开设声乐、器乐、表演(影视表演、艺术表演)、舞蹈、教育学、心理学、节目主持、美术、计算机基础课等课程 高中或大学毕业生 1、对口升大学;2、市区幼儿园教师 艺术 表演 3年 40人 开设音乐、器乐、表演(影视表演、艺术表演)、舞蹈、节目主持、美术、文化基础课、计算机基础课等课程 应届初中毕业生 参加艺术生高考 旅游与旅游商务 旅游 商务 3年 100人 旅游概论、餐饮服务与管理、前厅服务与管理、客房服务与管理、康乐服务与管理、调酒、菜点酒水知识、礼貌礼节、酒店服务英语、形体训练、计算机应用基础、文化基础课等课程 应届初中毕业生 1、对口升大学; 2、各旅行社、大型酒店 导游与旅行社管理 3年 100人 旅游概论、旅游地理、全国导游基础知识、湖北导游基础知识、导游业务、旅游职业道德、旅游政策与法规、旅行社经营管理、景点景区经营与管理、礼貌礼节、旅行社英语、旅游心理学、文化基础课等课程 应届初中毕业生 1、对口升大学; 2、旅行社、大型酒店     二、学籍管理及相关待遇:   普通中专学生同我市中专学生一样在市教育局办理录取手续,学生毕业时颁发幼师中专文凭,学校实行封闭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及学习。     三、收费:    1、学校严格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是襄阳地区同类学校收费最低的学校。    2、对父母双方下岗、家庭困难、品学兼优者,录取时可酌情减免部分费用。     四、报名办法:   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在中考志愿表中填报我校(凡填报第一志愿者优先录取),也可在中考结束后带中考成绩通知单或初中毕业证直接到我校招生办报名,学校代码见市教育局公布。     五、学校地址:樊城区风华路30号(空军四七七医院旁),10、13、14、25、26路均可到达。        联系电话:13207245313   联系人:宋老师 附:襄阳市幼儿师范学校宣传片 http://www.xf9z.com/News_View.asp?NewsID=506
2013年06月13日     
     一、学校简介:      襄阳市第九中学位于樊城区风华路(解放军477医院旁),是襄阳市教育局直属重点高中,市级示范学校 省级重点综余册,学校教职工150余人,其中省特级教师3人,“隆中名师”2人,省市级学科带头人5人,骨干教师12人,高级教师31人,具有研究生学历36人。学校图书馆藏书5万余册,有图书阅览室3个,电教室3个,标准理化生实验室和音乐、舞蹈、美术室等,教学设施齐全。     学校积极倡导“先成人后成材”和“人人可教,皆可成材”的育人思想,在小班化、标准化、人本化前提下积极开展高效课堂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学生在低起点上的成人成材培养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无数中低等成绩学生在这里实现了自己的大学梦。近年来,文理等普通高考成绩逐年攀升,尤其在美术、音乐、舞蹈、体育、文化传媒等特长教育领域异军突起、特色鲜明。继2010、2011届艺术生上本科线80%,2012届艺术特长班取得了文化、艺术双过线100%的优异成绩外,2013届艺术班100%都取得了三个以上大学艺术专业合格证,陈怀群等同学更达到中央美术学院录取线,体育班张家劲等同学超过武汉体育学院本科线。学校积极承担和参加国家、省、市大型展演和艺术活动,先后荣获湖北省“黄鹤美育节”优秀组织单位,“湖北省艺术教育先进单位”、“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先进单位”、“襄阳市最佳文明单位”等称号。     选择九中即选择成功!     二、科目及课程设置: 科类 学制 招生 计划 课程设置 培养目标 普通班 3年 350人 按照普通高中教学大纲要求,开设语、数、外、理、化、生、政、史、地等全部高中课程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特长班 体育 3年 40人 文化课与普通班相同,按体育专业生和体育特长生在高考中的不同要求进行全面系统地训练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美术 3年 30人 文化课与普通班相同,另开设素描、速写、水粉等专业课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音乐 3年 30人 文化课与普通班相同,另开设乐理、练耳、试唱、声乐等专业课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舞蹈 3年 30人 文化课与普通班相同,另开设基础训练、民族民间舞蹈、古典舞蹈等专业课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三、招生对象:应届初中毕业生       四、学籍管理及相关待遇:       普通高中学生同我市重点高中学生一样在市教育局办理录取手续,学生毕业时颁发高中文凭,学校实行封闭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及学习。高三毕业考不上理想学校根据成绩可免费复读一年。      五、收费:      1、学校严格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是襄阳地区同类学校收费最低的学校。      2、对父母双方下岗、家庭困难、品学兼优者,录取时可酌情减免部分费用。      六、报名办法:      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在中考志愿表中填报我校(凡填报第一志愿者优先录取),也可在中考结束后带中考成绩通知单或初中毕业证直接到我校招生办报名,学校代码见市教育局公布。      七、学校地址:樊城区风华路30号(空军四七七医院旁),10、13、14、25、26路均可到达。       联系电话:13207245313     联系人:宋老师 附:襄阳市第九中学宣传片 http://www.xf9z.com/News_View.asp?NewsID=506
2013年05月09日     
      我校2013届高三艺术、体育毕业生专业考试喜获佳绩,通报如下: 姓名 艺术专业考试录取学校 陈怀群 中央美术学院(一本)、吉林动画学院、河北传媒学院、黄淮学院(二本) 占少颖 南昌大学(一本)、湖北文理学院、湖北师范学院(二本) 潘若琪 中央美术学院(一本) 崔丽佩 中央美术学院(一本) 王雪柯 红河学院、湘南学院、湖北文理学院、湖北科技学院、湖北工程学院、长江大学(二本) 王璞玲 湖北文理学院、湖北科技学院、长江大学、湖北理工学院(二本) 洪梦圆 湖北文理学院、湖北民族大学、湖北理工学院(二本)、 黄海慧 湖北文理学院、湖北理工学院、湖北工程学院(二本) 周怡帆 湖北文理学院、黄淮学院(二本) 吴帅 湖北理工学院、黄淮学院(二本) 文雪丽 四川传媒学院、(二本)武汉传媒学院(三本) 王霄婷 湖北理工学院(二本)、 连世杰 湖北美术学院(二本) 李英英 过九校艺术专科联考分数线 胡少楠 过九校艺术专科联考分数线   姓名 体育素质综合成绩 姓名 体育素质综合成绩 耿小虎 440.89分 张家劲 433.79分 彭建何 422.47分 胡明月 392.52分 段其强 391.23分 汪洋 381.47分 李芳婷 380.24分 吴昊 378.39分 曹庭苇 376.24分 肖夏源 360.29分 张壮壮 357.05分 袁慧军 355.24分 李文杰 351.82分 钟月月 350.54分                              艺术指导教师:秦红莉、韩娟;体育指导教师:王薇
2012年05月25日     
      一、学校简介:      襄阳市第九中学是襄阳市教育局直属重点高中、省级重点综合高中,2007年3月被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认定为“市级示范高中”;2008年获湖北省“黄鹤美育节”优秀单位;2009年体育高考生上本科线95%;2010年学校再接再励,获得国家教育部命名的“全国艺术教育先进单位”、“湖北省普通高考工作先进考点”的荣誉称号。学校地处长虹路与前进路中段,东邻空军医院,北毗襄阳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学校拥有一流的师资力量,现有高级教师35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33人;拥有一流的教学设备,功能齐全的多媒体教室,通畅快捷的校园网络,可容200人同时上网的计算机教室,设备先进的画室,3个标准舞蹈训练室,50架钢琴及其它乐器供学生演奏;拥有一流的后勤保障,舒适温馨的学生公寓,宽敞明亮、物美价廉、可供选择的学生食堂;藏书丰富、开放借阅的学生阅览室;校园四季繁花似锦,绿草如茵,鸟儿在枝头宛转,兰桂在空中飘香,处处洋溢着浓郁的校园文化气息。40年来,学校与时俱进,大胆改革传统的办学模式,坚持“厚基础、多分流、宽出口”的办学方向,普通高中除开设文科、理科外,还根据学生学习兴趣和成绩,开办体育、音乐、美术、舞蹈等高考特长班。学校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出一条中等生考大学的特色之路,高考升学率一年一个台阶,2010年高考升学率达80%以上,很多学生通过三年的普通高中学习考进了名牌大学,实现了人生的“大学梦”。襄阳九中是人才培养的沃土,是实现你人生理想的摇篮!       二、科目及课程设置: 科类 学制 招生 计划 课程设置 培养目标 普通班 3年 350人 按照普通高中教学大纲要求,开设语、数、外、理、化、生、政、史、地等全部高中课程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特长班 体育 3年 40人 文化课与普通班相同,按体育专业生和体育特长生在高考中的不同要求进行全面系统地训练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美术 3年 30人 文化课与普通班相同,另开设素描、速写、水粉等专业课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音乐 3年 30人 文化课与普通班相同,另开设乐理、练耳、试唱、声乐等专业课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舞蹈 3年 30人 文化课与普通班相同,另开设基础训练、民族民间舞蹈、古典舞蹈等专业课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三、招生对象:应届初中毕业生       四、学籍管理及相关待遇:       普通高中学生同我市重点高中学生一样在市教育局办理录取手续,学生毕业时颁发高中文凭,学校实行封闭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及学习。高三毕业考不上理想学校根据成绩可免费复读一年。      五、收费:      1、学校严格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是襄阳地区同类学校收费最低的学校。      2、对父母双方下岗、家庭困难、品学兼优者,录取时可酌情减免部分费用。      六、报名办法:      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在中考志愿表中填报我校(凡填报第一志愿者优先录取),也可在中考结束后带中考成绩通知单或初中毕业证直接到我校招生办报名,学校代码见市教育局公布。      七、学校地址:樊城区风华路30号(空军四七七医院旁),10、13、14、25、26路均可到达。      联系电话:13207245313     联系人:宋老师
2012年05月25日     
                                                                       想当教师 就读幼师 襄阳市幼儿师范学校是经市教育局批准,  鄂西北唯一培养幼儿教师的学校   襄阳市幼儿师范学校是经市教育局批准在原九中幼师的基础上成立的一所省级重点中专学校(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是鄂西北唯一一所办学实力最强的幼儿教师培养专门学校。2007年3月被襄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认定为“市级示范学校”。学校地处长虹路与前进路中段,毗邻空军医院,北接襄阳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交通便利,位于市区中心,区位优越。①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高级教师45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27人;②教学设备先进,功能齐全的多媒体教室,通畅快捷的校园网络,可容150人同时上网的计算机教室,配置标准的形体训练室,50架钢琴供学生演奏,3个舞蹈教室供学生翩翩起舞;③学生公寓宽敞明亮,学生饮食价廉质优;④图书室藏书丰富,学生阅览方便;⑤校园四季繁花似锦,绿草如茵,育人气息浓厚,“忠心献给祖国,爱心献给社会,关心献给他人,孝心献给父母,信心留给自己”的“五心”教育时刻鼓舞师生不断奋进。40年来,学校与时俱进,大胆改革传统的办学模式,坚持“厚基础、多分流、宽出口”的办学方向。学校在实践中走出了学生学得好、术有长、能就业、上好岗、考大学的特色之路。襄阳市幼儿师范学校是人才培养的沃土,是实现理想的摇篮!        一、科目及课程设置: 专业 招生 计划 学制 招生 人数 课程设置 招生 对象 培养 目标 幼师 幼儿 教育 3年 250人 开设音乐、舞蹈、表演、节目主持、琴法、美术、手工、教育学、心理学、幼儿活动教程及有关教学法等。同时开设语、数、外、计算机课程 应届初中毕业生 县、市区幼儿园教师 幼儿 教育 1年 40人 开设声乐、器乐、表演(影视表演、艺术表演)、舞蹈、教育学、心理学、节目主持、美术、计算机基础课等课程 高中或大学毕业生 市直、县市、区幼儿园教师 艺术 表演 3年 40人 开设音乐、器乐、表演(影视表演、艺术表演)、舞蹈、节目主持、美术、文化基础课、计算机基础课等课程 应届初中毕业生 参加艺术生高考 旅游 旅游 商务 3年 40人 旅游概论、餐饮服务与管理、前厅服务与管理、客房服务与管理、康乐服务与管理、调酒、菜点酒水知识、礼貌礼节、酒店服务英语、形体训练、计算机应用基础、文化基础课等课程 应届初中毕业生 各旅行社、大型酒店 导游 管理 3年 40人 旅游概论、旅游地理、全国导游基础知识、湖北导游基础知识、导游业务、旅游职业道德、旅游政策与法规、旅行社经营管理、景点景区经营与管理、礼貌礼节、旅行社英语、旅游心理学、文化基础课等课程 应届初中毕业生 各旅行社、大型酒店        二、招生对象:应届初中毕业生        三、学籍管理及相关待遇:   普通中专学生同我市中专学生一样在市教育局办理录取手续,学生毕业时颁发幼师中专文凭,学校实行封闭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及学习。        四、收费:    1、学校严格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是襄阳地区同类学校收费最低的学校。    2、对父母双方下岗、家庭困难、品学兼优者,录取时可酌情减免部分费用。        五、报名办法:   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在中考志愿表中填报我校(凡填报第一志愿者优先录取),也可在中考结束后带中考成绩通知单或初中毕业证直接到我校招生办报名,学校代码见市教育局公布。        六、学校地址:樊城区风华路30号(空军四七七医院旁),10、13、14、25、26路均可到达。        联系电话:13207245313   联系人:宋老师
2011年07月04日     
想当教师 就读幼师 襄阳市幼儿师范学校是经市教育局批准, 鄂西北唯一培养幼儿教师的学校       襄阳市幼儿师范学校是经市教育局批准在原九中幼师的基础上成立的一所省级重点中专学校(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是鄂西北唯一一所办学实力最强的幼儿教师培养专门学校。2007年3月被襄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认定为“市级示范学校”。学校地处长虹路与前进路中段,毗邻空军医院,北接襄阳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交通便利,位于市区中心,区位优越。①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高级教师45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27人;②教学设备先进,功能齐全的多媒体教室,通畅快捷的校园网络,可容150人同时上网的计算机教室,配置标准的形体训练室,50架钢琴供学生演奏,3个舞蹈教室供学生翩翩起舞;③学生公寓宽敞明亮,学生饮食价廉质优;④图书室藏书丰富,学生阅览方便;⑤校园四季繁花似锦,绿草如茵,育人气息浓厚,“忠心献给祖国,爱心献给社会,关心献给他人,孝心献给父母,信心留给自己”的“五心”教育时刻鼓舞师生不断奋进。40年来,学校与时俱进,大胆改革传统的办学模式,坚持“厚基础、多分流、宽出口”的办学方向。学校在实践中走出了学生学得好、术有长、能就业、上好岗、考大学的特色之路。襄阳市幼儿师范学校是人才培养的沃土,是实现理想的摇篮! 专业 招生 计划 学制 招生 人数 课程设置 招生 对象 培养 目标 幼师 幼儿 教育 3年 250人 开设音乐、舞蹈、表演、节目主持、琴法、美术、手工、教育学、心理学、幼儿活动教程及有关教学法等。同时开设语、数、外、计算机课程 应届初中毕业生 县、市区幼儿园教师 幼儿 教育 1年 40人 开设声乐、器乐、表演(影视表演、艺术表演)、舞蹈、教育学、心理学、节目主持、美术、计算机基础课等课程 高中或大学毕业生 市直、县市、区幼儿园教师 艺术 表演 3年 40人 开设音乐、器乐、表演(影视表演、艺术表演)、舞蹈、节目主持、美术、文化基础课、计算机基础课等课程 应届初中毕业生 参加艺术生高考 旅游 旅游 商务 3年 40人 旅游概论、餐饮服务与管理、前厅服务与管理、客房服务与管理、康乐服务与管理、调酒、菜点酒水知识、礼貌礼节、酒店服务英语、形体训练、计算机应用基础、文化基础课等课程 应届初中毕业生 各旅行社、大型酒店 导游 管理 3年 40人 旅游概论、旅游地理、全国导游基础知识、湖北导游基础知识、导游业务、旅游职业道德、旅游政策与法规、旅行社经营管理、景点景区经营与管理、礼貌礼节、旅行社英语、旅游心理学、文化基础课等课程 应届初中毕业生 各旅行社、大型酒店   联系电话:13207245313                 联系人:宋老师
2011年06月17日     
一、学校简介:     襄阳市第九中学是襄阳市教育局直属重点高中、省级重点综合高中,2007年3月被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认定为“市级示范高中”;2008年获湖北省“黄鹤美育节”优秀单位;2009年体育高考生上本科线95%;2010年学校再接再励,获得国家教育部命名的“全国艺术教育先进单位”、“湖北省普通高考工作先进考点”的荣誉称号。学校地处长虹路与前进路中段,东邻空军医院,北毗襄阳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交通便利,区位优势明显。学校拥有一流的师资力量,现有高级教师35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33人;拥有一流的教学设备,功能齐全的多媒体教室,通畅快捷的校园网络,可容200人同时上网的计算机教室,设备先进的画室,3个标准舞蹈训练室,50架钢琴及其它乐器供学生演奏;拥有一流的后勤保障,舒适温馨的学生公寓,宽敞明亮、物美价廉、可供选择的学生食堂;藏书丰富、开放借阅的学生阅览室;校园四季繁花似锦,绿草如茵,鸟儿在枝头宛转,兰桂在空中飘香,处处洋溢着浓郁的校园文化气息。40年来,学校与时俱进,大胆改革传统的办学模式,坚持“厚基础、多分流、宽出口”的办学方向,普通高中除开设文科、理科外,还根据学生学习兴趣和成绩,开办体育、音乐、美术、舞蹈等高考特长班。学校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出一条中等生考大学的特色之路,高考升学率一年一个台阶,2010年高考升学率达80%以上,很多学生通过三年的普通高中学习考进了名牌大学,实现了人生的“大学梦”。襄阳九中是人才培养的沃土,是实现你人生理想的摇篮! 二、科目及课程设置: 科类 学制 招生 计划 课程设置 培养目标 普通班 3年 350人 按照普通高中教学大纲要求,开设语、数、外、理、化、生、政、史、地等全部高中课程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特长班 体育 3年 40人 文化课与普通班相同,按体育专业生和体育特长生在高考中的不同要求进行全面系统地训练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美术 3年 30人 文化课与普通班相同,另开设素描、速写、水粉等专业课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音乐 3年 30人 文化课与普通班相同,另开设乐理、练耳、试唱、声乐等专业课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舞蹈 3年 30人 文化课与普通班相同,另开设基础训练、民族民间舞蹈、古典舞蹈等专业课 参加全国 普通高考 三、招生对象:应届初中毕业生   四、学籍管理及相关待遇:      普通高中学生同我市重点高中学生一样在市教育局办理录取手续,学生毕业时颁发高中文凭,学校实行封闭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及学习。高三毕业考不上理想学校根据成绩可免费复读一年。 五、收费:      1、学校严格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是襄阳地区同类学校收费最低的学校。      2、对父母双方下岗、家庭困难、品学兼优者,录取时可酌情减免部分费用。 六、报名办法:      应届毕业生可直接在中考志愿表中填报我校(凡填报第一志愿者优先录取),也可在中考结束后带中考成绩通知单或初中毕业证直接到我校招生办报名,学校代码见市教育局公布。 七、学校地址:樊城区风华路30号(空军四七七医院旁),10、13、14、25、26路均可到达。     联系电话:13207245313     联系人:宋老师
2009年09月24日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09年09月19日     
(2008年修订)     中国教育新闻网9月2日讯 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1日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全文如下: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指出,要全面准确地理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的基本内容。《规范》的基本内容继承了我国的优秀师德传统,并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规范》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起指导作用,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国家、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规范》不是对教师的全部道德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不能取代学校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的许多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学习贯彻时应注意和教育法规的学习结合进行。
2009年09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12 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至立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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